一、地方自治团体:指依本法实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团体。省政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省为非地方自治团体。
二、自治事项:指地方自治团体依宪法或本法规定,得自为立法并执行,或法律规定应由该团体办理之事务,而负其政策规划及行政执行责任之事项。
三、委办事项:指地方自治团体依法律、上级法规或规章规定,在上级政府指挥监督下,执行上级政府交付办理之非属该团体事务,而负其行政执行责任之事项。
四、核定:指上级政府或主管机关,对于下级政府或机关所陈报之事项,加以审查,并作成决定,以完成该事项之法定效力之谓。
五、备查:指下级政府或机关间就其得全权处理之业务,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后,陈报上级政府或主管机关知悉之谓。
六、去职:指依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受撤职之惩戒处分、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被罢免或依本法规定被解除职权或职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