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政治献金法(下称本法)第7条第1项第7款规定,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捐赠政治献金。同法条第3项规定,第1项第7款所定主要成员,包括担任本国团体或法人之董事长职务;占本国团体或法人之董事、监察人、执行业务或代表公司之股东等各项职务总名额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次查,本法第8条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不得收受前条所定得捐赠者以外对象之政治献金,合先叙明。
二、有关营利事业之董事长所代表法人,系为外国公司,或董事等职务,其所代表法人为外国公司,并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为贯彻本法为避免外国人民藉层层转投资方式,刻意规避上开法律,本部认符合该法第7条第3项第1款、第2款主要成员规定,属本法第7条第1项第7款所定不得捐赠之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