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会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退休: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职且继续于同一渔会工作之编制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至年终连续服务之编制员工年资申请退休:

一、于渔会工作编制员工年资二十年以上,或编制员工年资八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

二、于渔会工作编制员工年资十二年以上,最后四年担任总干事。

渔会总干事及劳工符合下列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四条所定强制退休事由之一者,渔会应予办理退休:

前项第一款限龄退休者,由渔会于下列规定内决定其退休生效日:

一、其于一月至六月间出生者,至迟以届龄当年七月十六日为退休生效日。

二、其于七月至十二月间出生者,至迟以届龄之次年一月十六日为退休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