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会适用劳动基准法后,应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为劳工按月提缴退休金,储存于劳动部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劳保局)设立之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
前项退休金提缴率,依下列规定办理,并由渔会视其财务状况,提经理事会通过:
一、除总干事外之聘任人员:
(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职且继续于同一渔会工作者: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至渔会任职者: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五。
(二)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至渔会任职者: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九。
三、特约人员: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九。
渔会调整退休金提缴率时,应提经理事会通过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