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会届次改选时,自中央主管机关评定次届渔会总干事遴选合格人员名册之日起,至新届次总干事就任前,渔会不得办理劳工之聘雇、升任或主管职务之调动。
渔会总干事于该届中途出缺时,渔会不得办理渔会劳工之聘雇、升任或主管职务之调动。但有渔会总干事遴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之情形者,于前项名册评定之日前,不在此限。
渔会进用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新进聘任人员考试合格者,不受前二项规定之限制。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依渔会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代理之总干事,至该渔会新届次理事会成立前,不受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