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会编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处:
三、不依规定处理业务,致生损害于渔会。
四、疏于防范或管理不善,致渔会损失或酿成意外灾害。
五、行为不检或品行不端。
渔会编制员工有前项情形,或依第八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算事项有虚伪情事,致渔会发生损害时,有关员工应负赔偿及法律责任。
渔会每年最高编制员工员额,依渔会最高编制员工员额及提拨用人费比率表(如附表三)及渔会年度总收益核算表(如附表四)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渔会实际聘雇之编制员工员额,不得超过前项主管机关核定之编制员工员额(以下简称核定编制员额);超过者,在员额未降至核定编制员额前,遇缺不补。
渔会每年应按上年度总收益,依渔会最高编制员工员额及提拨用人费比率表(如附表三)及渔会年度总收益核算表(如附表四)计算并提拨总用人费。
渔会设有办事处者,得按增加设置员额比率增加提拨用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