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
Q:劳工于服务满一定期间之日即因退休而终止劳动契约,是否还需要给付未休假工资? A: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凡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给予特别休假。劳工于新年度开始即因届龄退休而终止劳动契约,并不影响该劳工当年度特别休假(之权利),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4项之规定办理。 76年4月3日台76内劳字第486544号函所称“并不影响该劳工当年度特别休假之权利…”系指并不影响该劳工最后在职当年因基于上年服务满一定期间之特别休假,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4项之规定办理
本办法依人民团体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指由社会团体聘雇,承办各该团体会务、业务之人员。 前项工作人员职称、员额及资格条件,应配合团体规模、财力及业务需要,由理事会订定实施;依资格条件遴选工作人员,提经理事会通过后聘雇之
“试用期”是否有法律依据?试用期解雇是否须遵守劳基法规定? 雇主在聘用新人时,常常会约定期间不等的“试用期”,不过劳动基准法并没有针对试用期有任何的规定,实务是否承认试用期的约定呢?而试用期间解雇,是否受劳基法的限制呢?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6年9月3日台劳资二字第035588号函释:“劳资双方依工作特性,在不违背契约诚信原则下,自由约定合理之试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故主管机关系承认试用期的存在。 试用劳动制度,是雇主用以评价试用劳工之职务适格性及能力,作为考量缔结正式劳动契约与否,且存续期间较为短暂之定期性、实验性约定
【修正劳动基准法条文-修正公布第 80-1 条条文】 【🧨11/1考试通过的重要关键课程。🔜即将开班,请分享,谢谢🌠】 违反本法经主管机关处以罚锾者,主管机关应公布其事业单位或事业主之名称、负责人姓名、处分期日、违反条文及罚锾金额,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 主管机关裁处罚锾,得审酌与违反行为有关之劳工人数、累计违法次数或未依法给付之金额,为量罚轻重之标准
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主掌劳动条件基准事项,包括劳动基准法适用、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职业灾害补偿,以及特定劳动者及技术生之特别保护事项,并办理性别工作平等及就业歧视防制业务,以保障劳工劳动基准权益、推动就业平等环境。 01.劳动基准政策、法规与计划之研析、规划及协调。 02.家事劳动保护政策、法规与计划之研析、规划及协调
2019年4月27日上午,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分会主办的中国劳动法前沿论坛(一)“工时制度的挑战与未来”学术研讨会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校区顺利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院等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师生共计四十余人出席了会议。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常委、法学院院长(兼)教务处处长姜颖教授出席会议并代表劳动法分会致辞,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出席会议代表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致辞
“试用期”是否有法律依据?试用期解雇是否须遵守劳基法规定? 雇主在聘用新人时,常常会约定期间不等的“试用期”,不过劳动基准法并没有针对试用期有任何的规定,实务是否承认试用期的约定呢?而试用期间解雇,是否受劳基法的限制呢?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6年9月3日台劳资二字第035588号函释:“劳资双方依工作特性,在不违背契约诚信原则下,自由约定合理之试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故主管机关系承认试用期的存在。 试用劳动制度,是雇主用以评价试用劳工之职务适格性及能力,作为考量缔结正式劳动契约与否,且存续期间较为短暂之定期性、实验性约定
经过彻夜不断电的表决,立法院今(10)日完成《劳动基准法》的三读程序,通过七休一松绑、延长每月加班上限、轮班间隔有条件缩短、工时核实计算与特休假递延等五大条文。 为放宽加班弹性,三读条文明定,每月加班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6小时,但雇主经工会或劳资协议之同意后,每月加班上限得延长至54小时,不过每三个月的期间内不得超过138小时,以总量管制的方式控制三个月内的工时上限,而若是雇用劳工数在30人以上之雇主,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本次三读条文也正式废除现行法令“做一算四、做五算八”的休息日工作时间及工资计算方式,工时改采核实计算
本场为保障派遣劳工及劳务承揽派驻人员 ( 以下合并简称为派驻劳工 ) 应有基本权益保障,上述人员如遭受权益侵害,可循下列途径申诉: 二、基本权益:派遣事业单位及劳务承揽厂商 ( 以下合并简称为厂商 ) 应对劳工依法支付薪资、投保劳工保险、健保及提拨劳退准备金并依据劳动基准法、性别工作平等法等相关法规保障派驻劳工权益。派驻劳工并有免受性骚扰之权益。 三、提出申诉方式、流程及受理单位: ( 一 ) 厂商如有违反劳动基准法、性别工作平等法等劳动法令,损害劳工权利时,劳工得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场秘书室提出申诉,本场即派员访查厂商是否有确实履行契约规范内容
期间及和谐履行协约义务。 四、工会之组织、运作、活动及企业设施之利用。 五、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设置及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