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5588
“试用期”是否有法律依据?试用期解雇是否须遵守劳基法规定
“试用期”是否有法律依据?试用期解雇是否须遵守劳基法规定? 雇主在聘用新人时,常常会约定期间不等的“试用期”,不过劳动基准法并没有针对试用期有任何的规定,实务是否承认试用期的约定呢?而试用期间解雇,是否受劳基法的限制呢?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6年9月3日台劳资二字第035588号函释:“劳资双方依工作特性,在不违背契约诚信原则下,自由约定合理之试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故主管机关系承认试用期的存在。 试用劳动制度,是雇主用以评价试用劳工之职务适格性及能力,作为考量缔结正式劳动契约与否,且存续期间较为短暂之定期性、实验性约定
“试用期”是否有法律依据?试用期解雇是否须遵守劳基法规定
“试用期”是否有法律依据?试用期解雇是否须遵守劳基法规定? 雇主在聘用新人时,常常会约定期间不等的“试用期”,不过劳动基准法并没有针对试用期有任何的规定,实务是否承认试用期的约定呢?而试用期间解雇,是否受劳基法的限制呢?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6年9月3日台劳资二字第035588号函释:“劳资双方依工作特性,在不违背契约诚信原则下,自由约定合理之试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故主管机关系承认试用期的存在。 试用劳动制度,是雇主用以评价试用劳工之职务适格性及能力,作为考量缔结正式劳动契约与否,且存续期间较为短暂之定期性、实验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