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有
立法院第8届第6会期第19次会议今(22)日三读通过货物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前开修正案之通过,对于简化及健全税制,具有正面效益,财政部特别感谢立法院各位委员及各界之支持。 本次货物税条例之主要修正重点如下: 一、 修正第12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4项规定,并删除第12条之2规定,自103年6月5日起5年内购买低底盘公共汽车、天然气公共汽车、油电混合动力公 共汽车、电动公共汽车及身心障碍者复康巴士等车辆,免征货物税,并明定油电混合动力车辆之货物税减半征收以符合财政部公告之标准者为限。 二、增订第12条第5项及第6项规定,自该条文修正生效日起5年内购买符合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安全检测基准之车辆,免征货物税
16. 抚育之子女未在国内设籍,系持国外制作之出生证明书者,应如何申请? 被保险人之子女如未在国内设籍,除应检附被保险人及其子女之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外,所附之证明文件如为我国政府机关以外制作者,以6个月内为限,并应经下列单位验证(证明文件如为外文者,须连同中文译本一并验证或洽国内公证人认证。但为英文者,除保险人认有需要外,得予免附): 国外制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或办事处验证;其在国内由外国驻台使领馆或授权机构制作者,应经外交部复验。(外交部有权视须复验之文件性质及其办理方式决定受理与否,如有疑义请迳向该部领事事务局洽询,电话:02-23432888) 于大陆地区制作者,应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及我国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使用者资料于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声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院核发调取票。声请书之应记载事项,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司法警察官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认有调取通信纪录之必要时,得依前项规定,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调取票
请问对于我所滞欠个人综合所得税仅有20余万元,金额并未达税捐稽征法第24条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为何仍遭行政执行处限制出境?要如何办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根据行政执行法第17条规定,滞欠金额合计达新台币十万元,且有上开规定第1项规定各款情形之一,行政执行机关即得命其提供相当担保,限期履行,并得限制其住居(出境),但义务人已出境达二次者,则不受此金额限制。换言之,行政执行处认有限制义务人出境之必要,并不受义务人欠税金额需达税捐稽征规定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之拘束。另如义务人欲解除限制出境,应缴清欠缴款项或提供相当担保等情形,便得向行政执行处申请解除限制出境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在台无固定住居所(现在内政部入出国移民署北区事务大队宜兰收容所收容中) 上列声请人因声请续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受收容人自民国110年12月7日起暂予收容,声请人于该期间届满5日前声请续予收容。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条第1项): ☑无相关旅行证件,不能依规定执行。 ☑有事实足认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愿自行出国之虞
【本报台北讯】iRent租车(和云行动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爆出40万笔个资外泄,交通部公路总局认定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并开罚20万元。北市交通局今下午也做出裁处,认定iRent违反“台北市共享运具经营业管理自治条例”,最高处9万元罚锾,并限期改善。 北市交通局指出,1月31日接获个资外泄消息后,第一时间即洽iRent说明缘由,并于2月2日发文要求说明后续处理情形,及2月4日至该公司实地访查
外部视察小组进行前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访查及访谈时,得经机关同意下使用录音(影)、摄影器材;机关如不同意时,应以书面载明具体理由通知外部视察小组。 外部视察小组为前项录音(影)、摄影时,应征得当事人之同意。 外部视察小组进行前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访谈时,机关人员仅得监看而不与闻,且不得迳予录影及录音
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 前项侦查,检察官得限期命检察事务官、第二百三十条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条之司法警察调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并提出报告。必要时,得将相关卷证一并发交
为促进债务人自动自发履行,家事事件法创设“履行确保”制度,其内涵为何? 因当事人间血缘亲情关系及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共同责任,如当事人于裁判确定后,能自动自发地依执行名义履行,应可避免彼此对立、痛苦或愤怒,有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促进债务人自动自发履行,家事事件法创设“履行确保”制度,使债权人于认为适当时,得以透过法院的协助与柔性劝导,让债务人理解自动履行的好处,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正面影响,进而心甘情愿地依执行名义履行债务。 债权人于取得家事事件之执行名义(包括确定之终局裁判、法院成立之和解或调解、民事保护令等)后,得于声请强制执行前,向执行名义成立的法院声请劝告债务人于一定期间内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