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于我所滞欠个人综合所得税仅有20余万元,金额并未达税捐稽征法第24条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为何仍遭行政执行处限制出境?要如何办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根据行政执行法第17条规定,滞欠金额合计达新台币十万元,且有上开规定第1项规定各款情形之一,行政执行机关即得命其提供相当担保,限期履行,并得限制其住居(出境),但义务人已出境达二次者,则不受此金额限制。换言之,行政执行处认有限制义务人出境之必要,并不受义务人欠税金额需达税捐稽征规定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之拘束。另如义务人欲解除限制出境,应缴清欠缴款项或提供相当担保等情形,便得向行政执行处申请解除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