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1年11月30日台教学(六)字第1110117592号函办理。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及“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役龄男子尚未履行兵役义务者出境应经核准。自112年1月1日起,民国93年次出生男子已达法定兵役年龄,具役男身份,如尚未履行兵役义务者,出国应经核准。

三、役男出境观光可经由该署网站主题单元进入,连结至【役男短期出境线上申请操作系统】申请短期出境,经查核无兵役管制情形者,将立即核准出境,打印核准通知单后,自核准当日起1个月内可多次使用通关出境,并请役男于出国日3天前完成出境之申请。

四、内政部役政署“役男出国应经申请核准”宣导资料1份,如附档,请参阅。

教育部函-112年1月1日起民国93年次役男出境应经核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