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署
笔者阅读近日地政总署一封来函,信中第一句便看到有关水泥藏尸凶杀案的字眼,笔者登时吓了一跳,以为有地产代理涉及其中,原来只因案发工厦单位疑被当作住宅用途,该署跟进时发现一些网上广告,疑似误导公众该工厦可作居住,希望本局跟进。 有关跟进情况,笔者不便透露,但实际上,局方一向有密切监察涉及物业交易的网上广告;然而,局方只能依法规管地产代理,倘若广告属业主自行发布,则不在局方权力范围内,消费者需小心选择。 其实,局方曾多次提醒地产代理及消费者,物业的指定用途会于“入伙纸”内订明,而一般大厦公契亦可能订明单位的规定用途
明年3月4日起,私人驾驶教师提供驾驶训练时必须在使用的车辆内展示私人驾驶教师证。运输署即日起接受私人驾驶教师证申请。 该署指,《2021年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规例》已生效,署方根据相关规定推出私人驾驶教师证,有助提升私人驾驶教师的专业形象、打击违法驾驶训练,并保障私人驾驶教师执照持有人和学习驾驶人士的利益
您的浏览器目前不支援JavaScript,上列各单元的子选单可至网页下方的选单选取。 转本部水利署“112年产业效率用水提升辅导计划”,将于今(112)年提供免费之“产业节水辅导”及“效率用水推动咨询”服务,请厂商踊跃提出申请及咨询,请查照。 转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第12条附表1业经该署于112年3月22日以环署综字第1121027889号令修正发布,请查照转知
政府今日收到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就荃湾线列车本月13日事故向机电工程署提交的初步报告。报告指事故与列车和轨旁金属护栏组件发生碰撞有关,港铁会于两个月内,即不迟于明年1月12日再向政府提交详细调查报告。 运输及物流局表示,初步调查报告交代事发经过、初步评估的事件成因、港铁公司的即时事故处理和未来跟进工作,政府正审视其内容
转知国教署办理“106年第2梯次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纲要(总纲)国民中小学阶段种子讲师培训研习计划” 一、 依据该署106年9月1日台教国署国字第1060097501号函办理。 二、 国中小学阶段种子讲师相关培训分三阶段办理: (一) 第一阶段:总纲培训课程─课程包含基础课程及回流课程,参与人员完成基础及回流课程后进行试讲,通过认证后成为种子讲师。 (二) 第二阶段:主题进阶回流课程,课程包含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此阶段培训采实作、探索、焦点讨论与经验分享等研习增能模式,引导通过认证之种子讲师透过课堂实践之具体案例解析,深化专业知能,完成并通过培训之讲师将成为主题进阶种子讲师
本文摘要:难民署今天回应,在过去12个月当中再次发生的最相当严重的一起海难事故的幸存者向该署工作人员描写了他们的凄惨经历。据信在一个星期前再次发生在地中海上的这起渡船翻覆事件中,有500人葬身鱼腹。在上个星期再次发生的地中海海难事故中,有一艘载有移徙者的船只再次发生沉船事故
母婴健康院职员联络家长讲解新冠疫苗(附图)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杨何蓓茵今日(二月八日)到卫生署设于邓志昂母婴健康院的热线中心视察,了解该署人员致电联络使用母婴健康院服务的幼童的家长,主动向他们讲解接种新冠疫苗的重要性,并为他们安排预约到母婴健康院接种疫苗。 卫生署会主动联络未接种新冠疫苗的幼童的家长,预计约七万人。现时,西湾河、邓志昂、蓝田、马鞍山和青衣母婴健康院会为六个月至四岁的幼童提供复必泰疫苗(幼儿配方)的预约接种服务;西湾河、邓志昂、蓝田、马鞍山和仁爱母婴健康院为六个月至四岁的幼童提供科兴疫苗的预约接种服务
为避免对欧洲肉品及加工食品造成不必要的进口贸易障碍,防检局与食药署应让申请流程更透明并具可预测性,同时缩短认证流程至18个月内,以建立公平、客观及以风险为基础的边境管理办法。 (1)依我国现行规定,肉品输出国须先经我方公告认定为特定动物传染病非疫区后,填具相关问卷提出肉品输台申请。 (2)我方已积极配合欧方定期审视肉品输台申请案办理进度,并持续与欧方沟通,惟申请案审查进度须视提送文件完整性及补件速度而定,案件延迟之多数原因系申请国延宕相关文件及补件之提送所致
行政院环保署函公告修正“自动监测(视)及连线传输措施说明书”格式及填写说明、“自动监测(视)及连线传输确认报告书”格式及填写说明及“自动监测(视)及连线传输数据类别及格式” 行政院环保署函公告修正“自动监测(视)及连线传输措施说明书”格式及填写说明、“自动监测(视)及连线传输确认报告书”格式及填写说明及“自动监测(视)及连线传输数据类别及格式”,自105年4月15日生效,公告(含表格及填写说明)载于该署网站环保法规网页([URL]),请于法规分类点选“水污染防治”后选择“相关公告”,自行下载参阅。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49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49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罗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 9年度执声付字第55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罗明宗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罗明宗因窃盗等案件,经本院判 处有期徒刑2年6月确定,于民国107年1月28日送监执行,嗣 经法务部于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释,爰依刑法第93条第2项 、刑事诉讼法第481条第1项规定,声请裁定于受刑人假释中 付保护管束等语。 二、按刑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付保护管 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