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60条第2项规定:“前项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大众运输工具及其他公共设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对导盲幼犬、导聋幼犬、肢体辅助幼犬及合格导盲犬、导聋犬、肢体辅助犬收取额外费用,且不得拒绝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条件。”

二、为提升社会大众对于导盲幼犬的认识,并支持导盲幼犬进入公共空间,及加强宣导四不一问“不喂食、不抚摸、不呼叫、不拒绝、主动询问”观念,卫福部社家署制作宣导海报,电子档案已公布于该署身心障碍服务入口网(网址:[URL])导盲犬专区,以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资讯网(网址:[URL])宣导专区,请自行输出并于非营利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