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署
一、依据该署106年4月11日台教国署国字第10600374
一、依据该署106年4月11日台教国署国字第1060037461号函暨“教育部及所属机关商借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作业原则(附件1)”办理。 二、为办理国民中小学行政规划及资源、课程及教学、学前教育推动相关业务,该署拟于106学年度商借教师至台北办公室担任行政工作,说明如下: 1、公立学校(不含偏远、离岛、原住民族地区及小型规模学校)之编制内专任教师。 2、应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资,并具有相关教育行政知能、教育专业及实务经验
环保署为强化事业负责人对其委托清理事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责任
环保署为强化事业负责人对其委托清理事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产源自主管理责任以杜绝非法弃置,修正“事业委托清理之相当注意义务认定准则”。 环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点,包括规范事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应就废弃物自主巡察稽核纪录以及查访所委托清除处理废弃物业者的操作管理情形纪录,应签名确认或以电子签章方式签署,并注记日期;明定事业负责人及其授权人的定义及授权方式;并于附表二增列易遭非法弃置的废弃物种类,事业应定期查访委托清理该废弃物的受托者,以强化事业内部对废弃物流向的管控,进而遏止非法弃置。此外,为使业者有相当时间调整以符合新制,该署规定本次修正条文自发布后六个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