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义务人积欠金额达到多少才会被限制出境?如何办理申请解除限制出境?
行政执行法第17条第2项第1款规定:“前项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滞欠金额合计未达新台币10万元。但义务人已出境达二次者,不在此限。”故原则上义务人滞欠金额未达新台币10万元不会被限制出境,但义务人已出境达2次者,不在此限。
若义务人经行政执行分署限制出境,可向该分署洽询限制出境之原因、事由。如不服限制出境之命令,可依行政执行法第9条第1项规定声明异议。
义务人如有缴清应纳款项或已向该分署提供相当担保之情形者,得向行政执行分署申请解除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