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有
斗南警分局东和派出所日前巡逻时接获民众报案,表示于古坑乡云149甲线上有一妇人将机车停于路边,并趴于路边的机车坐垫上,警方接获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协助。 警方指出,到达现场后发现约70岁黄姓妇人坐在护栏并趴伏于机车上,黄妇向警方表示骑车途中突感晕眩,因此坐于此处休息无须警方协助,但警方观察妇人情况认有不妥,依然通知救护人员到场评估。 警方表示,救护人员到场后不久,黄妇即昏厥失去意识,救护人员立即将其送往成大医院救治,警方协助通知妇人家属告知相关情况,家属相当感谢警方的及时协助
因应新冠肺炎疫情升温,监察院今(14)日召开各委员会召集人会议决议,110年6月8日前暂缓办理中央及地方机关巡察业务。 有鉴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已提升新冠肺炎疫情至第二级警戒,考量国内疫情已转趋严峻,中央及各县市政府刻正全力投入防疫工作,为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机关行政作业负担及降低染疫风险,监察院于今日召开各委员会召集人会议,讨论监察院中央及地方机关巡察业务之因应措施。 按监察院巡回监察办法第7条规定,各责任区巡察委员应按直辖市、县(市)为单位,每巡察年度巡察2次
104年至107年间“关爱之家”计发生5起婴幼儿死亡案件,均发生在万芳医院急诊室内,文山第二分局在婴幼儿死亡前均未曾接获民众报案该“关爱之家”有孩童受虐受伤之案件。5起婴幼儿死亡案均系因疾病由“关爱之家”人员送至万芳医院急救,经医师诊断无效宣布死亡,并由万芳医院急诊室通报文山第二分局兴隆派出所到场处理,派出所接获通报后,均立即派遣员警到医院急诊室勘察、搜证及调查,经检视死亡婴幼儿遗体外观均无明显有他杀或被害之迹证,经制作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后整卷移由侦查队汇整检具相关笔录、现场照片、通报单等事证卷资,立即报请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由检察官偕法医及员警,共同于当日在万芳医院往生室办理司法鉴识相验事宜;5案均经检察官及法医认无他杀、被害之嫌疑,当场开立死亡证明书迳为发还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安葬,文山第二分局于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到场办理司法相验事宜前,均已主动实施搜证、调查及侦办工作。 其中疑似印尼籍女子所生之男婴(昵称冰冰)弃养于“关爱之家”一案,系于106年1月30日00时00分由“关爱之家”人员送往万芳医院诊疗,于同日8时10分死亡,由万芳医院急诊室通报兴隆派出所处理,经文山第二分局报请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由检察官偕同法医到场侦查及相验,经认无他杀或被害之嫌疑,责由文山第二分局依“无名尸”公告,期满无人招领,函请地检署及殡葬处续办遗体安置等事宜
斗南警分局东和派出所日前巡逻时接获民众报案,表示于古坑乡云149甲线上有一妇人将机车停于路边,并趴于路边的机车坐垫上,警方接获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协助。 警方指出,到达现场后发现约70岁黄姓妇人坐在护栏并趴伏于机车上,黄妇向警方表示骑车途中突感晕眩,因此坐于此处休息无须警方协助,但警方观察妇人情况认有不妥,依然通知救护人员到场评估。 警方表示,救护人员到场后不久,黄妇即昏厥失去意识,救护人员立即将其送往成大医院救治,警方协助通知妇人家属告知相关情况,家属相当感谢警方的及时协助
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费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陷困,并经社工员家庭访视评估者: 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失业、经判刑确定入狱、罹患重大伤病、精神疾病或药酒瘾戒治,致生活陷于困境。 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失踪,他方无力维持家庭生活。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于困境
大法官三人小组审查竣事,提请大法官全体审查会待审查(含受理及不受理)之案件(106年12月31日以前所收案件,不分年度, 编列案号为会台字O号;自107年1月1日起所收案件,依收案年度、字别、号数,编列案号为O年度O字O号) 1. 立法委员林德福等39人 会台字第13088号 为立法院通过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认有抵触宪法第7条、第15条、第23条及第141条、**惯例及宪法上制度性保障之疑义,声请解释宪法暨暂时处分。 2. 立法委员李俊俋等38人 会台字第12351号 为国家安全会议职权与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权限疑义事件,认我国现行政府体制,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之职权不明,且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与行政院之职掌互相冲突,有违宪疑义,并司法院释字第461号解释应有补充解释之必要,声请解释暨补充解释案。
(一) 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项之规定,被告无选任律师充当其辩护人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为其强制辩护: 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 被告为低收入户或中接收入户而声请指定者。 其他审办案件,审判长认有必要者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所称教师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案尚在处理程序中,指学校受理教师疑似有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案件之日起,至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决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学校办理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暂时继续聘任,免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其聘期自前次聘约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解聘、不续聘或终局停聘决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作成教师解聘或不续聘之决议,或依第十八条规定作成教师终局停聘之决议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学校应自决议作成之日起十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并同时以书面附理由通知当事人
叶大华委员、王荣璋委员调查:据悉,金门县金东地区一户家长笃信某宗教,拒让4名子女上学,县府强迫入学委员会介入协调劝导长达11年(自98年始),期间金门县政府教育及社会单位均有介入辅导然无实际成效。本案于109年8月经家扶基金会陈情**并经媒体披露后,相关单位方介入处理,9月家长始同意申请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计划。本案相关单位历经长达11年的介入处遇却无实际进展,仍坐视四名儿童在家自行管教,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是否有违遵循儿少**利益原则积极保障四名儿童受教权与发展权?另针对类似相关案例,家长因宗教或个人信念而有不利于儿少**利益之决定,在我国社会文化仍有家长责任及管教权价值观念,政府机关在基于保障儿少权益下,应如何依据相关法令积极作为?认有深入调查之必要案调查报告
大法官三人小组审查竣事,提请大法官全体审查会待审查(含受理及不受理)之案件(106年12月31日以前所收案件,不分年度, 编列案号为会台字O号;自107年1月1日起所收案件,依收案年度、字别、号数,编列案号为O年度O字O号) 1. 立法委员林德福等39人 会台字第13088号 为立法院通过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认有抵触宪法第7条、第15条、第23条及第141条、**惯例及宪法上制度性保障之疑义,声请解释宪法暨暂时处分。 2. 立法委员李俊俋等38人 会台字第12351号 为国家安全会议职权与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权限疑义事件,认我国现行政府体制,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之职权不明,且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与行政院之职掌互相冲突,有违宪疑义,并司法院释字第461号解释应有补充解释之必要,声请解释暨补充解释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