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新冠肺炎疫情升温,监察院今(14)日召开各委员会召集人会议决议,110年6月8日前暂缓办理中央及地方机关巡察业务。
有鉴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已提升新冠肺炎疫情至第二级警戒,考量国内疫情已转趋严峻,中央及各县市政府刻正全力投入防疫工作,为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机关行政作业负担及降低染疫风险,监察院于今日召开各委员会召集人会议,讨论监察院中央及地方机关巡察业务之因应措施。
按监察院巡回监察办法第7条规定,各责任区巡察委员应按直辖市、县(市)为单位,每巡察年度巡察2次。同条第2项亦有明文,前项巡察次数,遇有重大天然灾害、事故,或各组巡察委员认有必要时,得不受次数之限制。考量地方机关巡察业务,须由监察委员率同人员至辖区巡察,并与民众面对面受理陈情;巡察时,中央及地方政府进行简报之机关人员亦为数不少,为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机关行政作业负担及降低染疫风险,监察院爰召开各委员会召集人会议,决议暂缓办理中央巡察;并建议地方机关巡察各组委员亦比照办理,于6月8日前暂缓相关巡察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