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债务人自动自发履行,家事事件法创设“履行确保”制度,其内涵为何?
因当事人间血缘亲情关系及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共同责任,如当事人于裁判确定后,能自动自发地依执行名义履行,应可避免彼此对立、痛苦或愤怒,有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促进债务人自动自发履行,家事事件法创设“履行确保”制度,使债权人于认为适当时,得以透过法院的协助与柔性劝导,让债务人理解自动履行的好处,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正面影响,进而心甘情愿地依执行名义履行债务。
债权人于取得家事事件之执行名义(包括确定之终局裁判、法院成立之和解或调解、民事保护令等)后,得于声请强制执行前,向执行名义成立的法院声请劝告债务人于一定期间内履行债务。法院在为履行劝告之裁定前,并得先调查债务履行状况,或通知债务人陈述意见,以切实了解不履行的原因,且可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劝告债务人,促请其于裁定前自动履行。另法院亦得交由其他适当人员办理,或请相关主管机关、民间团体、学校或个人协助,以连结相关资源妥适地促请债务人自动履行。又为鼓励债务人自动履行,尽速清偿债权,如执行名义系命债务人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给付时,债务人就全部或已届期之给付,得斟酌其个人状况,自行提出履行之方式,经由法院转知债权人表示是否接受,债权人表示接受时,债务人即得依其自己提出之方式履行;此方式仅系就如何依执行名义给付,提出债务人自认可行之方法,而非亦不得变更原执行名义之内容。
在法院认有必要时,亦得采行各项劝告方法,包含评估债务人自动履行之可能、促成会谈、进行亲职教育或亲子关系辅导、适当辅导、促请其他亲友协助债务人履行、拟定安全执行计划或短期试行方案、劝告债务人提出履行之方式或其他适当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