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
在劳基法去年进行大幅度修正后,可以看出越来越重视特休假的问题,除了对于未休完之特休假,即应依法折合加班费,不能再以“非可归责于雇主而未休毕”的理由拒绝外,对于特休假的计算,到底要采取历年制、周年制、会计年度制,都有不同的声音。 所谓历年制计算特休假,就是不管员工是哪一天到职,特休假计算的周期一律是从一月一日计算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未满一年的部分就是按比例计算,举例来说:员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职,在2018年1月1日到职满6月可获3天特休假,在2018年7月1日到职满1年可再获7天特休假,若企业采用“历年制”算法,则员工可在2018年度获得3天假之外,满1年的7天可照比率给3.5天,合计6.5天。会计年度制,当然就是从会计年度开始计算
南市劳工局110年第7次公布违反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及职业安全卫生法(下称职安法)事业单位名单,劳基法违法事业单位70家,职安法19家,总计89家事业单位。 分析劳动基准法及职业安全卫生法常见违法样态,劳基法部分以违反第24条延长工作时间未依规定加给工资,计19家。职安法部分,以违反第6条第1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为最多,计11家
劳动基准法最新修正,包含一例一休、特别休假、休息日加班费计算等重大变革,为使劳资双方充分了解修正内容,并落实在企业管理制度,同时减少可能产生的误解,劳动局特别规划劳基法修正因应措施,并于106年起全面启动。 劳动局已成立专案辅导团,于106年第一季针对客运业、运输物流业、餐饮服务业、百货零售业、机械制造业等5大受修法影响程度较高之产业,实地进行新修法令辅导专案。另劳动局于106年1月至2月,将密集办理12场次新修法令宣导会,3月起以每月至少4场次的频率持续办理,开放给本市事业单位及劳工朋友参与,如劳工团体或雇主团体有宣导需求,劳动局亦可专案排定场次
五一劳动节将至,这正是一个很好的时机,好好地去检讨这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劳动环境与条件有没有变得更好。在今天上午的时代力量党团记者会中,慈庸与时代力量党团即明确向大家表示,将于这周五向院会提决议案,盼由劳动部公告,将过劳并且工时过长的“医生”纳入《劳基法》的适用范围之中。 医师也是非常少数不受劳基法保障的职业,针对这个议题,过去慈庸在委员会也已经跟劳动部、卫福部做过很多次讨论
转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以下简称请假规则)”第3条、第10条及第19条,业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于107年11月16日修正发布,请查照。 一、 依本府人事处案陈铨叙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本次修正主要系将事假每年准给日数增为“7日”,以及婚假、丧假及休假计算单位由“半日计”改为“得以时计”
一例一休修法遭外界炮轰,北市劳动局长赖香伶前天(7日)也向劳动部表达反对七休一松绑的意见。不过对于劳动局的说法,台北市长柯文哲却仅说“尊重国会修法结果”,似乎和劳动局说法不同调。 不过到了昨天(8日)深夜,柯文哲却在脸书上发文说,在劳动政策上自己一向尊重赖香伶局长得专业
张贴者:2017年3月26日 下午6:22中华民国记账士公会全国联合会 [ 已更新 2017年3月26日 下午6:24 ] 主旨:中华民国全国青年创业总会执行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租税优惠暨劳基法新制广宣说明会”,请 贵会协助转知所属会员踊跃报名参加,请查照。 一、依据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全国青年创业总会106年3月14日青创(政)字第1060015号函办理。 二、经济部为鼓励中小企业自主研发及扩大招聘人才,提升整体就业率,调高基层员工平均薪资给付水准,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授权规定研拟“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办法”、“中小企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及“中小企业员工加薪薪资费用加成减除办法”,并经行政院分别于104年2月6日、2月9日及105年7月25日发布
将依照政府法令每年调整至基本薪资以上,如果派遣员在派遣期间表现受到要派公司肯定,派遣员工当然也有可能被调整薪资。 有些派遣员工的每月薪资已经把年终奖金的部分计算进去,所以平均薪资有可能高于非派遣员工,但年底就不会再额外领到年终奖金! 派遣员工是否享有一般公司的福利政策? 一般劳基法规定之劳、健保保障及工作权益都与正式员工一样,职工福利委员会亦同享有福利。 派遣员工是否受到正常合法保障? 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一样,也在劳基法的保护范围内
针对部分大专院校规避劳基法适用的事件,我要求教育部与劳动部必须加紧脚步。 针对部分大专院校以不法的方式规避未有正职之兼任教师适用劳基法,本人将要求相关部会清查。事实上,劳动部在去年9月22日依行政程序法公告,大专院校编制外未具本职之兼任教师,自本(2017)年8月1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这是考量在大专院校编制外,未有本职之专任老师,本即属于较弱势之受雇者,如排除适用劳基法,则劳动基准法照顾劳工之本旨,等于荡然无存
【劳动检查】员工怀孕10周流产,医师开立宜休养2个月证明,请问该如何给假? 对于女性朋友而言,怀孕乃其一生当中永难忘怀大事;因此,除了孕妇本身对孕事会特别关注外,其配偶、父母、乃至其他亲朋好友等,亦会给予更多体贴与善意的对待。不仅如此,许多劳动相关法令也给与怀孕妇女更多礼遇,包括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妇女于夜间工作、须另给予哺乳时间以及女工在妊娠期间可改调整为更轻易之工作;而在产假的部分,对于已顺利分娩之女性员工,劳基法亦规定必须给与产假8周,以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 但万一怀孕过程不如人意,不慎流产的话,公司又该如何因应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