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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以下简称请假规则”第3条、第10条及第1
转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以下简称请假规则)”第3条、第10条及第19条,业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于107年11月16日修正发布,请查照。 一、 依本府人事处案陈铨叙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本次修正主要系将事假每年准给日数增为“7日”,以及婚假、丧假及休假计算单位由“半日计”改为“得以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