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以下简称请假规则)”第3条、第10条及第19条,业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于107年11月16日修正发布,请查照。

一、 依本府人事处案陈铨叙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本次修正主要系将事假每年准给日数增为“7日”,以及婚假、丧假及休假计算单位由“半日计”改为“得以时计”。

三、 另本府前于106年6月27日以府人考字第1060120825号函规定,所属各机关学校适用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人员之特别休假以“半日”为请假单位,惟考量本府员工差勤管理之一致性及衡平性,有关适用劳基法人员之特别休假、婚假及丧假请假单位,自即日起比照请假规则改为“得以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