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出庭的薪资损失,可以向对造求偿吗?
权利遭到侵害的一方,可提出民、刑事告诉救济,不过提出司法诉讼通常都要开庭,而法院庭期也都是在星期一到五的上班时间,民众为了出庭,免不了要向公司请假,而请假可能就会少领一天的工资(薪水)了,请假出庭的薪资损失(如果不是你这么可恶,我怎么需要告你然后请假),可以跟对方求偿吗?
关于此一问题,法院实务认为,因诉讼需请假出庭无法工作,虽然可能受有工作损失,但此种损失为“因诉讼进行为保护其权益所支付之诉讼成本”,与被告之侵权行为之间,并无相当因果关系存在,不得请求赔偿。
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请求,系以不法行为与损害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为必要,像请假出庭的工作损失、出庭车马费、寄发存证信函的费用、委任律师的支出,均被认为无相当因果关系,无法要求对造对此赔偿。
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