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函以,有关各机关荐任以下非主管职务人员,连续请假达1个月以上,嗣于请假期间调任同机关不同职务,其调任后所余请假日数未达1个月,得并计其调任前请假期间达1个月以上,继续依各机关职务代理应行注意事项第5点第2款规定,约聘雇人员办理其所遗业务,请查照。

主旨: 铨叙部函以,有关各机关荐任以下非主管职务人员,连续请假达1个月以上,嗣于请假期间调任同机关不同职务,其调任后所余请假日数未达1个月,得并计其调任前请假期间达1个月以上,继续依各机关职务代理应行注意事项第5点第2款规定,约聘雇人员办理其所遗业务,请查照。

说明: 依铨叙部106年9月7日部铨三字第1064256367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