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基法去年进行大幅度修正后,可以看出越来越重视特休假的问题,除了对于未休完之特休假,即应依法折合加班费,不能再以“非可归责于雇主而未休毕”的理由拒绝外,对于特休假的计算,到底要采取历年制、周年制、会计年度制,都有不同的声音。

所谓历年制计算特休假,就是不管员工是哪一天到职,特休假计算的周期一律是从一月一日计算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未满一年的部分就是按比例计算,举例来说:员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职,在2018年1月1日到职满6月可获3天特休假,在2018年7月1日到职满1年可再获7天特休假,若企业采用“历年制”算法,则员工可在2018年度获得3天假之外,满1年的7天可照比率给3.5天,合计6.5天。会计年度制,当然就是从会计年度开始计算。

但以周年制来说,就是员工何时到职,就是以到职日开始满几天,就依法有几天的特休假。

整体来说,周年制的计算对于员工比较有利,因为只要周年一满,不用等到一月一月或是会计年度开始,就会有一整年度特休假,其他两种都是按比例计算(反过来就是对雇主比较有利,而且比较好算)。举例来说,在前述2017年7月1日到职的员工,2018年1月1日开始有3天特休,如果依照周年制,2018年7月1日开始又有7天特休,但如果是历年制,却只能按比例取得3.5天特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