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
经济部长施颜祥今天(12号)在立法院经委会表示,以经济部的立场,赞成外劳与本地劳工的基本工资应该要“脱钩”,但施颜祥也提到,这牵涉到我方对国际间的承诺,同时目前劳基法也已经有对基本工资的规定,因此经济部方面也不便干涉太多。(何庭欢报导) 立委丁守中指出,劳委会主委王如玄扬言要提高基本工资上限,但外界担忧,提高工资可能导致无法因应人力成本问题的弱势中小企业,被提前淘汰,反而造成更多失业问题,因此经济部是否赞同外劳与本地劳工的基本工资脱钩,让本地劳工能得到更多保障,同时兼顾经济发展。 施颜祥回应,确实以经济部的业务角度来看,如果能够分开处理,的确能改善目前的情形,但施颜祥也提出难处表示:‘问题是法律上我们已经有规定基本工资了,这是我们目前比较大的困难就是说,已经在劳基法里面已经定了基本工资在里面
劳工假多休了,雇主可不可直接以从薪水扣? 劳动部105年8月2日劳动条3字第1050131754号函释要旨:“特别休假如劳资双方约定依历年制分段或预先给假,并无不可,惟给假标准仍不得低于相关规定,至预先给予特休,于离职时拟追溯扣回休假日数 多于法定日数之工资等事项,应由双方协商或于工作规则明定,并报主管机关核备,如有争议时,非雇主单方面所能认定,不得径自扣发薪资 。” 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 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劳资争议诉讼案件~ Q: 律师您好~ 劳资争议诉讼案件~请予以协助、感激不尽!! 本人在公司任职21年多,自基层员工工作到副总经理的职务,且副总经理这个职务也担任了10年之久。 但公司却以董事会名义,依不适任之由,解聘我副总之职,并调任至仓库当司机,薪资亦大幅调降。 本人已向该公司依违反劳基法"调动原则"终止劳动契约提出告诉,官司打了一年多,目前毫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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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长赖清德27日针对10月发生的台铁普悠玛号翻车事件,赴立院报告,无党团结联盟立委高金素梅指出,赖清德当初推动修改劳基法时,宣称公司不会故意排整人的班表,结果台铁出事的司机就被排到这样过劳的班表,所以赖清德应该要为普悠玛事件道歉请辞下台。 高金素梅指出,赖清德接任行政院长后,推动劳基法二度修法,把轮班间隔由11小时减为8小时,当时劳方就指出二度修法的内容会导致血汗班表,台铁员工也指出人力要补足,还讲台铁漠视劳权就是罔顾旅客安全,但当时修法在民进党完全执政下强行闯关,赖清德还接受《中央社》专访说公司不会故意排整人班表,如果有一定会被爆出来。 高金素梅接着表示,修法后先有2017年12月23日台铁列车长张铭元的过劳死,他当月的班表就是被说不可能的血汗班表
劳动部近日预告“国防部非军职之保防员”不再适用劳基法84条之1(责任制)。(林良齐摄) 劳动部近日预告“国防部非军职之保防员”不再适用劳基法84条之1(责任制)规定,劳动部官员表示,经检视后发现该职业已经连续3年未核备,因此函文询问国防部需继续适用与否,国防部则回函表示不再需要,劳动部今天预告保防员不再适用责任制。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前依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规定,于88年3月1日公告“国防部非军职之保防员”为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之工作者
一例一休劳检急刹车?劳动部:29日邀各县市商议。图为劳动部长林美珠。(资料照,记者罗沛德摄) 〔记者黄邦平/台北报导〕劳动基准法“一例一休”修法7月将进入“检查期”,劳动部今天下午宣布,目前还在倾听各方意见,“近日将确认政策方向”,29日将邀请各县市商议后,对外说明完整方案
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与各大工会,今日(8/27)共赴行政院陈情,呼吁大法官看到理想和现实的距离,劳动部更应尽速修法。 大法官日前以释字第807号解释,认定俗称“女性夜间工作保护条款”的劳基法第49条第1项,影响女性就业权利和加深性别歧视,违反宪法第七条的平等权,即刻失效。 声请释宪的航空业和零售业,都充满女性劳动者,问题不在就业影响,而在能否与工会妥善协商,照顾到夜间工作劳动者的过劳问题、交通问题等等
计算方式:例假日的用意为“劳工连续出勤应以 6 日为限”,因此以 7 日为一个循环,每 7 日中应有 1 日为例假日(对于月薪制员工而言,通常是指“周日”,但劳资双方可共同约定)。 加班规定:例假日基本上雇主是不可要求劳工上班的,除了根据劳基法第 40 条,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为有继续工作的必要时,可以终止劳工的假期(种类为例假日、休息日、国定假日、特休)病要求出勤,但须给予加倍的工资以及事后的补假休息,且需要在事后 24 小时内,向主管机关报备。若非前述的特殊情况但是雇主要求劳工出勤,雇主已违反劳基法,且仍应发给员工加倍的出勤薪资
于5月5日提出于月底离职(6/1日起), A: 如果劳资双方可以对于离职日期予以协商,可以依据双方约定之离职日期离开公司,不用依据劳动基准法之规定。但如果双方对于离职日期僵持不下,不能单凭劳工一方之意愿选定离职日期,应会适用劳基法第十五、第十六条之规定来认定离职的时间。而依据劳基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的情况下,预告期间为二十日,所以公司限定于二十日满起算离职合于规定的,如果您希望待到六月底,最好与雇主协商为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