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争议诉讼案件~
Q: 律师您好~
劳资争议诉讼案件~请予以协助、感激不尽!!
本人在公司任职21年多,自基层员工工作到副总经理的职务,且副总经理这个职务也担任了10年之久。
但公司却以董事会名义,依不适任之由,解聘我副总之职,并调任至仓库当司机,薪资亦大幅调降。
本人已向该公司依违反劳基法"调动原则"终止劳动契约提出告诉,官司打了一年多,目前毫无进展。
难道被公司升任当理级人员,工作权就不受劳基法保障吗?
请问有没有相关资料可以参考,或有类似的胜诉案件可以参考?
因为法官也站在公司那一方,实在不知该如何是好,请予以协助,感激不尽!!
A: 如果您经理的职务是依照公司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所委任,不是单纯雇主与劳工间上下指挥监督关系,对于公司业务的执行具有一定的权力,即不适用劳基法的规定,而适用民法委任的规定。一旦您是适用委任规定的经理人,公司即可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将您解任;并仅在不利于您之时期将您解任时,才负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您必须主张您与公司系一般的雇主、劳工关系,对于业务的执行并没有享有特殊的权力,并非公司法及民法规定之下的经理人,才可适用劳基法的规定。
当事人之一方,于不利于他方之时期终止契约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因非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终止契约者,不在此限。
称经理人者,谓由商号之授权,为其管理事务及签名之人。
前项经理权之授与,得以明示或默示为之。
经理权得限于管理商号事务之一部或商号之一分号或数分号。
公司得依章程规定置经理人,其委任、解任及报酬,依左列规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较高规定者,从其规定:
一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须有全体无限责任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 有限公司须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 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以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经理人应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
经理人之职权,除章程规定外,并得依契约之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