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东势稽征所表示,扣缴义务人于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扣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一并缴纳者,可免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未依规定扣缴之处罚,惟其未依规定期间申报扣缴凭单之行为仍应按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自动申报者减半处罚之规定处罚。

该所提醒,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处罚之案件,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者,扣缴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依据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6条第2项规定可减轻处罚。

该所进一步说明,扣缴义务人未依限按实填报或填发扣缴凭单属行为罚,不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自动补报免罚之规定,仍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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