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参选人以自有资金支付竞选经费,应如何适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有关所得税列举扣除之规定?相关申报方式及列举规定应如何?

拟参选人以自有资金支付竞选经费,于适用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5条之4第1项规定时,其中“接受捐赠”系指候选人依政治献金法收受之政治献金而言。至有关申报方式及列举规定,系属财政部权责,应依该部规定办理。

注:财政部94年01月20日台财税字第0940450688号规定:

政治献金法施行后,候选人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5条之4第1项规定,申报综合所得税竞选经费列举扣除额时,应检附下列文件,供稽征机关查核:

一、候选人开立政治献金专户收受政治献金者,应检附向监察院申报之会计报告书影本及竞选经费支出凭据影印本或证明文件。

二、候选人未开立政治献金专户收受政治献金者,应检附竞选经费支出凭证影印本或证明文件。其竞选经费支出应依政治献金法第18条第3项第2款规定项目分别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