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有关您的问题谨初步回复如下:
一.按劳基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故雇主应全额给付工资,不得就其所认损失径自扣除员工薪水。
二.次按劳基法第79条第1项第1款规定:"有下列各款规定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五十九条规定。"故就雇主上开违法,系得处以相关罚锾,自能向劳动机关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