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其因犯罪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罚金。
经营金融机构间资金移转账务清算之金融资讯服务事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而擅自营业者,依前项规定处罚。
法人犯前二项之罪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
违反前项规定者,由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司法警察机关取缔,并移送法办;如属法人组织,其负责人对有关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前项任务时,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缔者之会计账簿及文件,并得拆除其标志等设施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