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如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等,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至少应设置日记账一种,详细记载其业务收支项目,业务支出应取得确实凭证;至于账簿及各项凭证则依执行业务者账簿凭证设置取得保管办法之规定,应于年度结算终了后,至少分别保存10年及5年。
该局进一步说明,执行业务者如未依法设置账簿或不依规定记载,将依税捐稽征法第45条规定,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于一个月内依规定设置或记载;期满仍未依照规定设置或记载者,将处新台币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再通知于一个月内依照规定设置或记载,期满仍未依照规定设置或记载者,将予停业处分,直到依规定设置或记载账簿时,始予复业。
国税局呼吁执行业务者,应依规定设置账簿,确实记载业务收支项目并保存相关账簿及凭证,以免受罚影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