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发生之收入,受托人应于所得发生年度,按所得类别依本法规定,减除成本、必要费用及损耗后,分别计算受益人之各类所得额,由受益人并入当年度所得额,依本法规定课税。
前项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时,受托人应按信托行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计算各受益人之各类所得额;其计算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应按各类所得受益人之人数平均计算之。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于所得发生年度依前二项规定计算之所得,应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于第七十一条规定期限内,按规定之扣缴率申报纳税,其依第八十九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计算之已扣缴税款,得自其应纳税额中减除;其扣缴率,由财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受托人未依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办理者,稽征机关应按查得之资料核定受益人之所得额,依本法规定课税。
符合第四条之三各款规定之公益信托,其信托利益于实际分配时,由受益人并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额,依本法规定课税。
依法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共同信托基金、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期货信托基金或其他信托基金,其信托利益于实际分配时,由受益人并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额,依本法规定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