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