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0 年 3 月 29 日发生未对合作方进行有效管控,合作方未经用户同意通过你公司的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31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31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的行政处罚。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