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于2004年6月被某酒店招收为服务员,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其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某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孙伟打工心切,对这一条约定没有太在意,就在合同上签字了。

2006年3月,其与男朋友登记结婚。酒店负责人得知后,以孙伟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做出解除与其所订劳动合同的决定。那么,该酒店的做法对吗?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在劳动合同中写有“不得结婚”的内容,显然与《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该条款无效,不具有约束力。

国不仅规定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相同的权利,在劳动权益方面国家亦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该酒店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广大初人职场的女性更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在工作中的合法权利。

本文标题: 劳动合同中可否有“不得结婚”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