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其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扩充或迁移。

二、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

三、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对长照服务使用者予以适当之转介或安置,或未配合主管机关办理转介或安置。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长照服务使用者有遗弃、身心虐待、歧视、伤害、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权益之情事。

长照机构违反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者,除依前项规定处罚外,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

长照机构违反第一项第四款规定者,除依第一项规定处罚外,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停业期满仍未改善者,得废止其设立许可。

长照机构违反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情节重大者,得径行废止其设立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