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199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1993年8月1日 第一条 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第

第一条 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第二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

第四条 本规定颁发前有关报刊转载、摘编作品付酬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