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命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至改善为止:

一、未依第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之登录或变更登录。

二、未依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登记。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记载或章程变更未依第二项规定申报备查。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命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至改善为止: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之检查。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或第二十二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或未于第二十二条之一第三项所定期间内依同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者,经主管机关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为保证、票据之背书或提供财产供他人设定担保,或其资金之运用违反同条第一项规定。

四、未依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报年度财务报告,或财务报告之内容、编制违反主管机关依同条第二项所订准则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