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依第六条或前条规定回国就读国民中学以上之侨生,于毕业当年参加下一学程新生入学者,其优待方式,依下列规定办理;其入学各校之名额采外加方式办理,不占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额: 一、高级中等学校或专科学校五年制: (一)参加免试入学者,其超额比序总积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参加特色招生入学者,依其采计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技术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专科学校二年制: (一)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未达技术校院四年制各学系最低录取标准者,得进入台师大侨生先修部就读,录取标准由台师大侨生先修部定之
一、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执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一条所定对中央主管机关推动消费者保护业务之监督考核,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考核对象,为本法第六条所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三、本院每年办理考核一次,考核程序如下: (一)受考核机关于接获本院考核通知后,应拟具执行绩效书面报告,于规定期间内送达本院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 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于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他方与其子女之权利义务,不因收养而受影响
告诉人得于审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场陈述意见。但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命本人到场。 前项委任应提出委任书状于法院,并准用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代理人为非律师者于审判中,对于卷宗及证物不得检阅、抄录或摄影
依外国法律设立,实际管理处所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视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依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有违反时,并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依前项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营利事业,其给付之各类所得应比照依中华民国法规成立之营利事业,依第八条各款规定认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并依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扣缴与填具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及相关凭单;有违反时,并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但该营利事业分配非属依第一项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年度之盈余,非属第八条规定之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第一项: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丧亡时,得准在监狱管理人员戒护下返家探视,并于24小时内回监;其在外期间,予以计算刑期。 第二项: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视之必要者,经报请法务部核准后,准用前项之规定。 (一)家属保证书一份(另附保证人身份证正反面影本一份)
人民于戒严时期,因犯内乱罪、外患罪,经裁判确定、或交付感化、或提起公诉、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而丧失或被撤销之下列资格,有向将来回复之可能者,得由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有关法令处理之,其经准许者,溯自申请之日起生效: 一 公务人员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之资格。 二 任公务人员、教育人员及公职人员之资格。 三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之资格
Q: 律师您好~ 想请问公司负责人在无他人接替或当事人死亡之前提下可以自行提辞职吗? 敝公司目前在商业司登记之公司负责人,避不出现、声称他已经自提辞职,公司负责人已经不是他、且商业登记尚未变更人名是公司自己的问题跟他无关,所以不愿交出公司大小章、导致公司主要账户无预警被银行冻结、员工无法处理货款自力救济,导致与各个公部门履约事项执行、厂商货款、员工薪资皆无法有大小章及负责人来处理。 1.想请问!!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们皆自请辞职,仅剩股东及监察人,也没有人愿意接替负责人一职,难道负责人可以说辞职就辞职,不用再负担任何责任吗? 2.12月薪资有延迟发放,股东会已流会2次选不出负责人,监察人及财务会计人员预计于1月底提出辞职,那员工就只能等薪资发不出来、没有资遣费等重大损失情事发生,或等债权银行主动提出清算才能结束公司吗? 3.请问有什么方法是我们能先做的吗? 关于您的问题,因为牵涉事项较多且复杂,建议您们委请律师协助处理,光凭于此询问所获的简述回复,在执行操作上对于您们也是相对吃力的。 以下简述回复您的问题: 1、 请参照民法第549条规定:“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随时终止委任契约
“109年度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 – 本市绩优运动选手训练补助金”,请本市获奖选手于获奖6个月内尽速申请,以维护申请权益。 训练补助金之申请得由选手本人提出,或由本市体育总会所属各单项运动协会、本市所属大专院校或辖区内已立案之中等学校代为之。申请人应于赛会结束后六个月内检具资料向体育局提出申请,申请逾前项期限者,体育局不予受理
第 15 条 更生保护会之会计年度采历年制。 更生保护会应按月或按期将保护业务成果及会计报告报请法务部备查。 更生保护会应于每年年度结束前,订定次年度之工作计划,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于七月三十一日前报请法务部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