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执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一条所定对中央主管机关推动消费者保护业务之监督考核,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考核对象,为本法第六条所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三、本院每年办理考核一次,考核程序如下:
(一)受考核机关于接获本院考核通知后,应拟具执行绩效书面报告,于规定期间内送达本院。
(二)本院依受考核机关提送之书面报告进行书面考核,并得择定应受实地考核机关,进行实地考核;完成考核后,召开考核会议确定考核结果。
前项考核结果,得提本院消费者保护会报告。
本院为办理考核,得邀请学者专家协助。
2.非核心业务:当年度舆情、民众关注及地方政府重视之消保事项。
3.督导及考核地方政府有关业务。
(二)本院消费者保护会(处)裁(指)示事项及相关作为。
(三)前次考核委员建议事项之处理成效。
五、前点考核项目及内容,各款评分总和最高为一百分。
考核结果评分总和达七十五分以上者,分列等第为:
考核结果评分总和未满七十五分者,为未达列等标准,不予列等。
六、考核结果名列优等之机关,由本院颁发团体奖牌(杯、状)。
考核结果未达列等标准之机关,应于下一年度将后续检讨改善报告(含具体精进作法)提报本院消费者保护会。
行政院办理中央主管机关消费者保护业务监督考核作业要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