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乱罪
人民于戒严时期,因犯内乱罪、外患罪
人民于戒严时期,因犯内乱罪、外患罪,经裁判确定、或交付感化、或提起公诉、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而丧失或被撤销之下列资格,有向将来回复之可能者,得由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有关法令处理之,其经准许者,溯自申请之日起生效: 一 公务人员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之资格。 二 任公务人员、教育人员及公职人员之资格。 三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之资格
人民于戒严时期,因犯内乱罪、外患罪,经裁判确定、或交付感化、或提起公诉、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而丧失或被撤销之下列资格,有向将来回复之可能者,得由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有关法令处理之,其经准许者,溯自申请之日起生效: 一 公务人员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之资格。 二 任公务人员、教育人员及公职人员之资格。 三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