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亡
根据本校“学生成绩考查办法”第五条规定:
定期考试期中、期末
根据本校“学生成绩考查办法”第五条规定: 定期考试(期中、期末考、周考、复习考)除因公、因重病、因直系血亲丧亡、因不可抗力之偶发事件,持相关证明文件者准予补考,并按时得分数计算外,其余因素之补考最高以六十分采计。 根据本校“学生请假规定”第三条: 请于考完试后三天内检附下列相关证明完成请假手续,并再送至教务处试务组登记备查,以便办理补考。 COVID-19确诊、匡列者经学校知悉者除外
第一项: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
第一项: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丧亡时,得准在监狱管理人员戒护下返家探视,并于24小时内回监;其在外期间,予以计算刑期。 第二项: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视之必要者,经报请法务部核准后,准用前项之规定。 (一)家属保证书一份(另附保证人身份证正反面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