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师您好~
想请问公司负责人在无他人接替或当事人死亡之前提下可以自行提辞职吗?
敝公司目前在商业司登记之公司负责人,避不出现、声称他已经自提辞职,公司负责人已经不是他、且商业登记尚未变更人名是公司自己的问题跟他无关,所以不愿交出公司大小章、导致公司主要账户无预警被银行冻结、员工无法处理货款自力救济,导致与各个公部门履约事项执行、厂商货款、员工薪资皆无法有大小章及负责人来处理。
1.想请问!!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们皆自请辞职,仅剩股东及监察人,也没有人愿意接替负责人一职,难道负责人可以说辞职就辞职,不用再负担任何责任吗?
2.12月薪资有延迟发放,股东会已流会2次选不出负责人,监察人及财务会计人员预计于1月底提出辞职,那员工就只能等薪资发不出来、没有资遣费等重大损失情事发生,或等债权银行主动提出清算才能结束公司吗?
3.请问有什么方法是我们能先做的吗?
关于您的问题,因为牵涉事项较多且复杂,建议您们委请律师协助处理,光凭于此询问所获的简述回复,在执行操作上对于您们也是相对吃力的。
以下简述回复您的问题:
1、 请参照民法第549条规定:“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随时终止委任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于不利于他方之时期终止契约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因非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终止契约者,不在此限。”,因董事长与公司为委任关系,所以其可以随时向公司表示要终止委任契约的,其如果有条文第2项之情形,你们可以请求他负损害赔偿责任。
2、 不确定你们公司财务状况如何,如果公司之经营已经发生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时,依公司法第11条:“公司之经营,有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时,法院得据股东之声请,于征询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意见,并通知公司提出答辩后,裁定解散。前项声请,在股份有限公司,应有继续六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东提出之。”规定,可以请股东声请裁定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