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条或前条规定回国就读国民中学以上之侨生,于毕业当年参加下一学程新生入学者,其优待方式,依下列规定办理;其入学各校之名额采外加方式办理,不占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额:
一、高级中等学校或专科学校五年制:
(一)参加免试入学者,其超额比序总积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参加特色招生入学者,依其采计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技术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专科学校二年制:
(一)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未达技术校院四年制各学系最低录取标准者,得进入台师大侨生先修部就读,录取标准由台师大侨生先修部定之。
(二)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一)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依其采计考试科目成绩,以加原始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未达各学系最低录取标准者,得进入台师大侨生先修部就读,录取标准由台师大侨生先修部定之。
(二)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前项第一款第一目总积分经加分优待后进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经加分优待后分数应达录取标准。
第一项所定外加名额,以原核定招生名额外加百分之二计算,其计算遇小数点时,采无条件进位法,取整数计算。但成绩总分或总积分经加分优待后相同,如订有分项比序或同分参酌时,经比序或同分参酌至最后一项结果均相同者,增额录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侨生毕业当年参加第一项所定升学优待,以一次为限,并仅适用于毕业当年,于下次学程考试,不予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