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录
公开发行公司应设置隶属于董事会之内部稽核单位
公开发行公司应设置隶属于董事会之内部稽核单位,并依公司规模、业务情况、管理需要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配置适任及适当人数之专任内部稽核人员,并应设置职务代理人,其代理执行稽核业务应依本准则规定办理。 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经董事会通过,已设置独立董事者,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 公开发行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并准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依外国法律设立,实际管理处所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
依外国法律设立,实际管理处所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视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依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有违反时,并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依前项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营利事业,其给付之各类所得应比照依中华民国法规成立之营利事业,依第八条各款规定认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并依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扣缴与填具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及相关凭单;有违反时,并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但该营利事业分配非属依第一项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年度之盈余,非属第八条规定之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本公司由管理部门为推动公司治理之兼职单位
本公司由管理部门为推动公司治理之兼职单位,并设置公司治理主管负责督导,以保障股东权益并强化董事会职能,主要职责为提供董事执行业务所需之资料,与经营公司有关之最新法规以协助董事遵循法令。 本公司于103年8月12日董事会通过制订“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以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保障股东权益、强化董事会职能、发挥独立董事功能、尊重利害关系人权益、提升资讯透明度等。 本公司设置股务专人处理公司治理相关事务,负责提供董事、独立董事执行业务所需资料,依法办理董事会及股东会之会议相关事宜、办理公司登记及变更登记、制作董事会及股东会议事录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