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应以书面订定内部控制制度,含内部稽核实施细则,并经董事会通过,如有董事表示异议且有纪录或书面声明者,公司应将异议意见连同经董事会通过之内部控制制度送各监察人;修正时,亦同。
公开发行公司设置独立董事者,依前项规定将内部控制制度提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之理由列入董事会纪录。
公开发行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者,订定或修正内部控制制度,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
前项如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者,得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并应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审计委员会之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