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申请许可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备文检附下列书件:

一、证券商许可证照影本。

二、金管会核发或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柜买中心)同意办理该项业务之营业许可或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影本。

三、董事会决议办理该项业务议事录或外国证券商总公司(或区域总部)授权书。

四、法规遵循声明书。

证券业申请办理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外汇业务时,应同时申请外币风险上限及免计入该上限之海外长期股权投资、不动产及设备金额。但外汇指定银行兼营证券业务者,不在此限。

前项外币风险上限及免计入项目金额经同意后,若有变动,应就变动部分检具金管会核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函报本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