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应设置隶属于董事会之内部稽核单位,并依公司规模、业务情况、管理需要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配置适任及适当人数之专任内部稽核人员,并应设置职务代理人,其代理执行稽核业务应依本准则规定办理。
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经董事会通过,已设置独立董事者,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
公开发行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并准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主管有异动者,公司应于事实发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将异动原因及异动内容,以互联网资讯系统申报本会备查。
前项所称事实发生日,系指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足资确定稽核主管任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一项所称适任之专任内部稽核人员应具备条件,由本会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