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丧亡时,得准在监狱管理人员戒护下返家探视,并于24小时内回监;其在外期间,予以计算刑期。
第二项: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视之必要者,经报请法务部核准后,准用前项之规定。
(一)家属保证书一份(另附保证人身份证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证明收容人与死者关系之户籍誊本正本一份(倘户籍不同址,应分别检附)。
(五)备齐上开文件后,并应于出殡日前一周上班日至所提出申请,俾利核转。
(二)病危通知书(须3日内有效)正本一份及诊断证明书正本一份。
(三)证明收容人与病危者关系之户籍誊本正本一份(倘户籍不同址,应分别检附)。
(四)备齐上开文件后,于上班日至所填写申请书,俾利核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