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但信托行为另有订定者,从其所定。 受益人得抛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黄筱蓉,女,1990年获江西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获厦门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结业证书,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现在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执业。1990年至今,在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任教,副教授,政法系系主任助理。 黄筱蓉长期担任学历班教学任务,开设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法理学、国际商法、律师实务、婚姻法等十几门课程并担任主讲,其教学深受学员们好评,多次荣获院优秀教师称号
台北市黄姓女子捡到一只流浪猫,并将浪猫取名为“帽帽”,一起度过了2年的时光。直到某天,1名陈姓女子拿出照片表示,“帽帽”就是她走失的爱猫“Mia”,并控告黄女侵占。士林地检署调查后给予黄女不起诉处分,不过高检以调查不完备为由发还士检,并要求必须“传唤”猫咪出庭“指认”主人
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之社会组织体(采法人实在说之社会组织体说),故法人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透过其执行机关“董事”,能独立为法律行为。 1.法人依其设立之准据法,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如有诉讼,原则上属行政法院管辖;私法人如有诉讼,原则上属普通法院管辖
一、目的:彰化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关怀职业灾害死亡者之家属生活,纾解其困境,发放慰问金,特订定本要点。 二、对象:设籍本县县民,因职业灾害受伤住院、职业灾害或罹患职业疾病致死者之家属。 三、标准:本县县民发生职业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认定为死亡: (一)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职业灾害通报表通报为死亡者
我和前夫离婚时协议二女一子监护权归我,前夫须每月付给我儿子扶养费五千元直到他成年,但前夫从未履行;儿子因脑性痳痹领有重度残障手册及重大伤病卡,虽已十九岁,生活仍无法自理。请问我可否代儿子向前夫提起给付扶养费的告诉?两个女儿的扶养费也可请求吗?能否追溯到十四年前刚离婚时应给付的部分?儿子可请求更高扶养费吗?前夫户籍在户政事务所,那诉状上的地址可填户政事务所吗? 律师郑瑞仑答: 建议这位单亲妈妈,可向前夫诉讼索讨从离婚起前夫按月应付的扶养费,但因扶养费已由你先支付,所以应该以你为原告,对前夫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女儿的部分也一样。至于你不知道前夫居所在哪,这可在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对前夫进行公示送达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仅规定原配偶之一方,得以他方之重婚为理 由请求离婚,并非认后配偶有离婚请求权,惟该后配偶为民法第九百九十 二条所称之利害关系人,自得请求撤销结婚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从价值理念上看,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体现了对社会公共道德的维护,都要反映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而且二者都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限制私法自治的功能。从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历史渊源来看,二者产生的路径并不相同,这也导致二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负担以公益为目的者,于赠与人死亡后,主管机关或检察官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 祭祀公业条例第四条第一项前段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 公业,其派下员依规约定之
Q: 网络购买商品,上面标注全新,我就没有在询问商品状况,卖家也没有主动说明,到使用一两天才发现有生锈,还有异音的状况(这部分他说是个人因素)他的商品却是二手的,能怎么处理 请问这样我是可以走民事诉讼吗? 关于您的问题,请您先行参照民法第354条:“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